规则制度
四川工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文章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4/19 10:27: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教师职责,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现行教学规章制度制定,是规范教师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教师教学工作的核心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应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 教师的岗位职责

第四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教师应把握在该门课程教学中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把握该门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决定教学环节的安排以及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选定。在保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可对课程内容作必要的调整。调整的部分,不得超过大纲规定内容的 10%(以学时计)。任课教师对原教学方案有较大改动时,须经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研讨,并经二级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钻研教材,认真备课。任课教师要制定“四川工商学院课程学期授课计划”,经二级学院或直属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开课教学单位保存,每学期前三周内开课单位报送一份电子文档到教务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做到教学内容融汇贯通,重点难

点突出,教学方法适当。要注意启发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造精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后要做好答疑、辅导、批改作业和学生学习情况信息收集。

第六条 承担实验课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要在有实验课程任课教师统一安排(计划)下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课教师批阅学生作业(包括课外习题、实验报告、课程论文等)要认真、细致、准确,一般应有简明扼要的批语,对完成不认真或错误较多的作业,可要求学生重做。任课教师应安排必要的辅导答疑时间。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研究活动,认真听取学生关于课程教学的意见,对学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积极改进。

第八条 任课教师要通过复习考试,巩固和加深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检查教与学的效果,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三章 教师教学过程规范

第九条 备课

(一)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掌握本课程与相关课程及教学环节的联系,明确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贯彻启发式教学和因材施教等原则。

(二)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资料,了解学生的知识结构状况,明确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相应的教学方法,认真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撰写教案,并根据“教案”的要求写好相应的讲稿。

(三)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课件、演示等准备工作,确保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

(四)对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有统一的教学要求。教师要充分协作和交流,集思广益。

第十条 课堂讲授

(一)开课初始,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地位、性质及教学安排,详细说明本课程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要求,以及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

(二)课堂讲授应理论联系实际,概念清晰,阐述准确,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和疑点,注意处理好本课程与已学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指导学生学习,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三)课堂讲授要讲究教学方法,结合学生基础,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提倡启发式教学,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

(四)在完成大纲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各学科特点,结合本学科发展动态,在讲授教学基本内容的同时,注意扩展、更新教学内容。

(五)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教师应提前到达教室,做好上课准备;讲课时要使用普通话,用语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语速适当;板书工整,布局合理;进度适当。

(六)坚持考勤制度,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七)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师生互动的过程。教师应重视讲课效果信息的反馈,对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时进行调整,做到教学相长、协调一致。

(八)任课教师应仪表端庄,着装整洁大方,举止得体。

第十一条 应用型教学

应用型教学是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教师应配合课程要求,精选出数量适宜、难易适度且具有典型性、综合性、启发性的部分,讲练结合,学生有效参与,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第十二条 课堂讨论

(一)课堂讨论是在教师主持下,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一种教学形式。教师要结合课程实际,拟出具有针对性,且有讨论价值的题目及提纲。讨论题应当是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重点问题,要难易适度,有启发性。

(二)课堂讨论要求教师做好充分准备,引导学生的思路,启迪学生的思维,活跃学生的思想,鼓励学生有创造性的发言,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三)做好讨论总结和讲评。

(四)课堂讨论要求有序进行,杜绝无组织、无主题、无提纲的行为。

第十三条 辅导答疑

(一)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疑难问题,教师负有辅导答疑责任。

(二)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准备,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三)每门课程,都应安排辅导答疑时间。辅导答疑应坚持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原则。

(四)在答疑过程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同时要注意引导,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并通过答疑反馈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 作业

(一)作业是考察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任课教师应根据所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形式多样且适量的作业。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际,有利于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综合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便于学生复习巩固。

(三)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批改作业,对作业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作出适当的处理,以确保教学效果。

(四)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教师须在“四川工商学院教师手册”中做好平时作业成绩的登记,并妥善保存。教师对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提前向学生公布,对不按时完成或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对平时成绩酌情扣分。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内容。具体按实践教学的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教学工作的总结和检查。教师应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尤其是要把握好命题、监考和阅卷三个关键环节。

第四章 教师教学纪律

第十七条 教师应按“教学进程表”、“课表”规定的时间上课,不得随意更改上课的时间和地点,授课时间内不得做与本课程无关的事情,不得使用手机,不得提前下课或离开课堂。

(一)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经教学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般应提前一周做出安排,通知学生。

(二)任课教师请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课程授课计划”,不得擅自停课,更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因某种特殊原因请求提前结束课程,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课程考试试题,开考前绝对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露考题。考试时,任课教师必须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监考工作,并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引导学生答题。

第二十条 教师应认真评阅考卷,严格按评分标准给出成绩并作出成绩分析表,然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提交成绩。提交成绩后,发现试卷评阅有误,需要更正时,必须填写“成绩更正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五章 教师教学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配合和参与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学院组织的教学检查与考核工作:

(一)开课前,认真填报“四川工商学院课程授课计划”,教学单位负责人审阅存档。开学第一周上课的教师应积极配

合学校组织的开学检查。

(二)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受期初、期中、期末及其他教学检查,及时总结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整改。

(三)认真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学院组织召开的考试考务工作会,做好考试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期末,教师应接受学校组织的期末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等,按四川工商学院有关教职工考核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表现好、热心教学工作、敬业精神强、教学质量高、完成任务出色、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态度不够端正、备课不认真、授课不负责、教学效果差的教师,给予批评教育。对教师的教学违规及事故的处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工商学院

2016 年 9 月 19 日